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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应走出不治污反排污怪圈

日期: 2019-10-11 19:36 浏览次数 :

生态环境部近期公布了2019年第二季度自动监控数据严重超标的40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有17家是污水处理厂。其中,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堪称环境违法常客。因超标排污,今年这家企业被河南省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按日计罚4880万元。针对这一处罚决定,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喊冤,认为总排口排水超标的“罪魁祸首”系进水量严重超负荷,且进水水质超标极为严重,各指标均严重超出工程设计所允许的负荷,导致系统瘫痪,处理效率严重不足。
一边是入水超标严重,一边是出水难达标要受处罚,污水处理厂面临的这一难题该如何破解?如何确保污水处理厂有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记者约请业内人士对此展开探讨,以启发大家思考,推动污染防治工作进展。
 
01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症结何在?
 
陈安 胡雪丽
污水处理厂要主动承担环保社会责任,强化达标排放的法律意识,科学确定接管标准,对不符合接管标准的污水有权拒绝接收。
一些污水处理厂将超标原因归咎于进水水质严重超标,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其违法排污的正当理由。排水超标恰恰暴露出污水处理厂在进水管控、处理能力、运营维护、日常监管、事故应急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结合调研,笔者发现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部分企业环保责任缺失,对进水水质把关不严。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根源在于厂方环保责任意识不强,对进水把关不严,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以A2/O系统为例,进水pH值过高、过低,均会影响微生物正常生长;COD浓度过高导致碳氮比失衡,氨氮浓度过高会抑制硝化菌,均会影响脱氮效率。厂方放松对进水水质的控制,为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留下空间,并大大增加了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风险。有的厂方为节约运营成本,擅自关停部分生产设备,造成生产设施运行不正常;有的厂方受经济利益驱动,违规接纳高浓度废水和有毒有害废水,造成工艺设施运行紊乱,出水超标成为常态。
二是污水种类、水量超出污水处理设计能力。有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成为名副其实的工业污水处理厂;有的工业污水处理厂超行业范围接纳污水,污水成分复杂化,导致污水处理设施难以正常稳定运行。如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按照医药行业污水特征设计,建成后却接纳了制药、食品、造纸、化工等众多行业废水,出水总氮等指标长期超标。
有的地方纳污管网范围前期论证不充分、不科学,导致污水厂水量超负荷,如某市曾出现过70%以上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的情况。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不到位,暴雨期雨污混流也可能导致进水水量暴涨。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超负荷直接导致沉淀、生化等工段停留时间缩短,污水处理效率下降。
三是部分企业运维管理水平不高,事故应急能力不足。部分污水处理厂管理及培训制度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欠缺,设备故障排除不及时,水质监控存在盲区,预警机制不健全,对异常情况调度滞后。同时,应急设施容量不够、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应急保障物资欠缺等问题在污水处理行业还较为常见。
破解污水处理厂超标难题,需从多方面综合施策,严防严控,系统提升污水治理能力。
首先,压实排污单位环保责任,严控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污水处理厂要主动承担环保社会责任,强化达标排放的法律意识,科学确定接管标准,对不符合接管标准的污水有权拒绝接收。排污单位要主动承担治污责任,严格遵守污水处理委托合同约定,确保废水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恶意违法排污企业从重处罚。
同时,污水处理厂应健全进水超标防范措施,对超标进水快速有效应对。例如,某化工园区工业企业废水全部采取明管输送,在污水处理厂进水区实施“一企一管一闸一监控”,进水在线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全部公开,水质一旦超标,进水系统立即自动切断进水闸阀。这种全方位、无死角的进水监管模式,全面激发了园区企业治理污水的紧迫性和主动性,保障了污水处理厂进水安全。
其次,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技术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地方政府要加快推进城镇市政管网雨污分流改造,防止暴雨期雨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水量长期超载的污水处理厂应尽快实施进水分流或扩容改造。健全污水处理厂进水高峰预警及调度机制,及时化解水量超负荷风险。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谨慎接纳工业废水,禁止接入生化性差、有毒有害类生产废水。对接纳工业废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艺、规模、纳污范围、达标情况开展评估,严控可接纳的工业废水水质、水量,不准接入不符合接管要求的工业废水。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出水达标。
第三,增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能力,严防环境事故风险。强化污水处理厂设备维护、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环保制度建设;健全“纳管单位—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水质全过程在线监控体系,强化污水处理全过程控制,科学调控运行参数,实现污水处理设施精准调控、高效稳定运行。
加强对水质及工艺设施运行参数异常情况的研判,健全预警机制,分类制定应对措施。制定污水排放事故应急综合调度机制,对排污单位同步实施分级响应,及时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接纳量,有效化解环境风险。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应急设施以及监测仪器、应急药剂等保障物资,全面提升厂方环境风险应急能力。
 
02要履行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王桂森
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理应受到处罚。只注重中间处理工艺和出水水质,忽视了进水水量、水质的监管,这就是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需要改进的地方之所在。
污水处理厂一般都有污水进口、出口两套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果进水水质超标,有些污水处理厂采用在进水口加水稀释的方法,使其达到进水水质工艺处理要求。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属于生活污水超标、超量入厂的处理,要向住建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反映报告。属于接纳工业企业超标、超负荷工业污水入厂处理的,要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以便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属于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除向住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面对长时间严重超负荷、超标准的进水水质,既没有向属地住建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也没有对出现“双超”现象进行调查,这是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不到位,是典型的不作为。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所有进厂处理污水、处理工艺过程、达标处理后外排水全面负责,承担起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面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现象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全面排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检查有没有小微企业生产废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有无单位和个人私自与城市污水管网乱联横接;有无生活污水管网与雨水排洪系统隔离不清;有无住宅小区未经住建部门同意,将生活污水排向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有无发生突发性事件,导致大量事故水、消防水流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
二是污水处理厂要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全过程管理,要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控系统作用,把环保“电子眼”用好用足。污水处理厂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控平台,要密切关注污水处理的各个环节、各项指标,确保进水口水质达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技术要求,进水量符合设计负荷指标,努力提高污水处理设备的完好率、运行率,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查明原因,依法查处。各污水处理厂对于出现的各类异常现象,要及时向生态环境和住建等部门报告,使进水口水质、水量超标问题能得到及时查处遏制,确保水环境质量达标。
三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各级生态环境和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把污水处理厂作为水环境监管的龙头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同时帮助企业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出现的进出口水质、水量突出变化情况,要上溯追源处理造成进口水质异常的排污单位,为污水处理厂科学规范处理污水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03高质量签订服务合同
 
李学辉 刘永涛
不管什么原因,企业只要超标排放污水就应受到相应处罚,这无需反驳。但对企业来说,要吃一堑长一智,从中汲取教训,更好地完成企业本职工作,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首先,高质量签订相关合同。拟运营污水处理厂企业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情况、生产技术工艺、服务区域面积、处理污水要求、实际处理能力、处理污水成本、进(出)水水质要求,受纳水体情况以及相关运营风险等,并试运营一段时间,掌握生产情况后,再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正式运营合同,厘清企业运营权益、工作要求、责任义务等。尤其是对于因进水水质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导致其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排放、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等情形,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以及两者之间权责义务等条款内容,必须清楚明了,以便厘清责任。如此,也能够倒逼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督促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企事业单位达标排放,保证进水水质符合要求。
其次,高水平诚信守法运营。一方面,要加大环境守法教育,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环境意识,尤其是提高企业负责人的环境守法意识,诚信守法运营污水处理厂。另一方面,强化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工作能力水平,确保在运营污水处理厂时能积极应对各种复杂问题,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再次,高能力规避各种风险。企业要加强自行监测工作,不仅要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监测,而且要对进水水质进行监测,实时掌握进水水质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保证出水水质达标排放。对于进水水质异常情况,要迅速向有关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寻求帮助和支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确保能够有效处理污水,减轻污染程度和影响。同时,要向有关部门乃至社会各界通报超标排放污水和企业所做工作情况,努力争取得到部门和群众的理解和谅解,把企业应承担的责任风险降低到最小。
事情发生后,企业要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超标排污的处罚,主动积极履行法律责任,这不仅能够体现出企业的守法态度,而且可以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同时,企业也要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按照拟定的有效合同条款,与管理污水处理厂的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要求有关部门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补偿部分经济损失,挽回一些不良影响。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合同,企业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保护企业正当合法权益。
 
04规范污水处理市场亟须法治理念与契约精神
 
郝亮 姚焕地 马兆潇 于杨
进水不达标导致的排放超标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面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罚单,污水处理厂往往觉得“很冤枉”,即便最终缴纳罚金,若未能从根本上理顺各方权责、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企业心中的问号也难以拉直。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多方法治理念与契约精神的缺失。
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法治理念不强。一些企业认为与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或可免责。例如,武汉某污水处理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免责协议中写道,“因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再如,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中也有类似的约定:“在运营期间,如遇以下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时,虽经项目公司尽力采取措施,造成的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不承担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的例外情形和免责事由,且上述协议仅属于合同行为,对行政处罚并无约束力。
另一方面,一些工业企业的契约精神欠缺。城市污水处理提供的本应是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但一些地方实际上也将工业废水一并纳入城市污水系统进行处理,这是进水水量超负荷且水质污染浓度上升的关键诱因之一。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总排口排水超标的重要原因,即是部分工业企业未遵守契约造成进水方面出现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化解“进水不达标导致排放超标”这一制约污水处理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问题的关键,还要从树立法治理念、遵守契约精神入手。
树立法治理念,确保协议内容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这就意味着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旦接纳污水,就要依法达标排放,即使签订了免责协议,当排放超标时也无法逃脱法律责任。但污水处理厂的权益也并非毫无保障,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在进水超标的情况下,企业可向住建委部门投诉,要求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如果相关部门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遵守契约精神,保障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与水质。污水处理厂与工业企业的关系,本质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服务的卖方与买方关系。既然服务标准有了约定,双方就应该按约定履行义务:工业企业应该尽量避免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超负荷或水质污染浓度上升等问题的出现;污水处理厂也应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水平,确保达标排放。同时,为自证清白,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以证明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为契约责任条款的落实提供证据支持。
此外,政府也应担起相应责任。污水处理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塑造良好的监管氛围。生态环境与住建部门应尽快完善监管条例,明确污水处理厂运营及上、下游环节合作监管,补齐预处理环节和管网输送环节的短板。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按照规范与标准监管相关工业企业,及时制止其恶意排污行为,保障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
(来源:中国环境报)